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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天津市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教委 2014-4-25 9:24:13

市教委关于做好天津市2014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为切实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进一步科学、规范、有序地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4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区县负责、规范管理、面向社会、服务大众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招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园,安全、有序地做好2014年幼儿园招生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招生原则

(一)免试就近入园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园政策,各幼儿园不得进行或变相进行与入园挂钩的考试或测试。

幼儿园原则上应以本居住区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为主要招生对象。居民户口薄户主和房屋所有权人必须为幼儿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规范招生行为

幼儿园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的条件、提供的材料、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招生信息和招生程序,采取多种报名方式,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为家长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三)关注特殊群体

公办幼儿园招生时,对烈士子女入园应优先录取。幼儿园应为轻度残疾儿童提供随班就读的机会和条件。要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园的需求,努力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

三、招生对象

幼儿园招生对象为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出生的幼儿。

四、招生时间

2014年4月1日至30日为全市幼儿园招生时间,具体报名时间由各区县教育局自行确定。

本市常住人口的幼儿须提供户口本或房屋产权证、幼儿出生证和幼儿接种证(儿童保健手册)。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暂住证。

五、工作要求

(一)幼儿园招生工作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各区县教育局要从提高政府的公信度和公众满意度的高度,重视幼儿园招生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做好学前教育资源的调查预测,认真制订招生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招生工作相关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安排和落实好幼儿园招生的各项工作。

(二)各区县教育局要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认真审核本辖区幼儿园招生方案和招生信息(或简章),规范幼儿园招生行为。

园长是幼儿园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2011〕3207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3〕4号)的要求,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制度,严禁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严禁幼儿园将招生录取与参加亲子班挂钩。今年秋季新学年起,公办幼儿园不得以举办亲子班为名另行收取费用。对于幼儿园在招生工作中有收费违规现象的,一经查实,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整改。对于情节严重,且造成不良影响的,市教委将向全市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区县要充分用好、用足现有学前教育资源。幼儿园可积极探索半日班等多种办园形式,提供多层次的服务,尽可能为更多的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服务。机关和企事业部门办园应在满足本部门和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的基础上,积极面向社会公开招生。

要加大对民办幼儿园尤其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民办幼儿园的有益补充作用。要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和家长宣传,引导家长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选择让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机构。

(四)各区县、各幼儿园要安排专人负责招生咨询和接待工作,设置专门的咨询电话,专人负责,在招生期间统一受理和解答儿童家长的咨询。要认真、耐心、热情地做好家长接待工作。杜绝敷衍、推诿现象,严禁激化和上交矛盾,做到无家长投诉事件,无家长群体昼夜排队现象。妥善处理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请各区县教育局将本区县幼儿园招生工作方案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于2014年3月31 日前报送市教委学前教育处。


联系人:李晶,联系电话:83215098。

邮箱:xqvip007@126.com

 

 

2014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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